个人种养结合证(种养结合家庭农场)
作者:个人种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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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种养结合证本人,房产照片、身份证、电子表、正式变更、承诺书、房屋照片、户属档案、到你所在村子的院子、村集体成员住房,住户以及其他单位是无法申报种养结合证个人的。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
想要取得种养结合证个人的,首先需要向村委会提交种养结合证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发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材料。
种养结合证申请表材料
申请村民个人种养结合证的单位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种养大户和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委托,填写《种养结合证申请表》后找到卖家和农户,再提交卖家,经本农户同意后盖章。经过卖家同意后,由卖家负责,加盖,转商农户和农户签字盖章后,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转商农户应当在旗县政府的指导下,签订种养结合证协议,相关协议书、协议书、承诺书应当加盖。
办理种养结合证工作的,应当向申请人签署《种养结合证申请表》,经卖家或农户签字盖章后,确认种养结合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然后到其申请人的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出具发票,经七日无异议的签字确认,如果无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经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由卖家或双方协商,提出种养结合证申请。
登记申请通过后,应当保存种养结合证合格证,存案应当自查自纠,并登记好已登记的种养结合证。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的内容,应当及时和相关部门申请报送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符合种子经营范围。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质量、标签、标签以及包装情况应当同时提交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或者三份,并进行转基因作物以及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性投入品的检测。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调查、汇总、汇总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报农业部和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
想要取得种养结合证个人的,首先需要向村委会提交种养结合证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发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材料。
种养结合证申请表材料
申请村民个人种养结合证的单位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种养大户和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委托,填写《种养结合证申请表》后找到卖家和农户,再提交卖家,经本农户同意后盖章。经过卖家同意后,由卖家负责,加盖,转商农户和农户签字盖章后,在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转商农户应当在旗县政府的指导下,签订种养结合证协议,相关协议书、协议书、承诺书应当加盖。
办理种养结合证工作的,应当向申请人签署《种养结合证申请表》,经卖家或农户签字盖章后,确认种养结合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然后到其申请人的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出具发票,经七日无异议的签字确认,如果无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经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由卖家或双方协商,提出种养结合证申请。
登记申请通过后,应当保存种养结合证合格证,存案应当自查自纠,并登记好已登记的种养结合证。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的内容,应当及时和相关部门申请报送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符合种子经营范围。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质量、标签、标签以及包装情况应当同时提交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或者三份,并进行转基因作物以及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性投入品的检测。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调查、汇总、汇总等,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报农业部和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