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诚信生态种养殖合作

作者:汉中诚信生 -
汉中诚信生态种养殖合作
汉中诚信生态种养殖合作基地的建设,是对合作社会员以及合作社成员基地实施诚信管理、行业自律、专户经营、公平维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项目主体
1.第一批成员
省级示范社成员。
2.第二批成员
省级示范社成员。
合作社自愿申请和龙头企业或种植合作社(包括基地)的人民政府及社员代表成员的,成员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监事会推荐,按照法定权限确定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认定,通过初审,认定通过后,由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签订或收购合同,共同进行生产经营。
二、办理程序
1. 书面申请
合作社组织成员向成员大会提交书面申请,成员大会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见附件1),提出申请。成员大会审核通过后,由成员大会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出席会议的成员,由成员大会签署意见或承诺书。
2. 审核
成员大会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复审
成员大会进行复审,并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见附件2),签署意见或承诺书。
4. 监测
成员大会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原则上不进行质量抽检。
(1)监测材料真实性。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本行业信息追溯系统平台的检测需求,不得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得将数据库中信息作为鉴别或评价的重要依据。
(2)监测指标准确性。合作社须经成员大会民主评价,定期检测结果作为审核的依据,并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不得随意修改和更改监测项目的监测指标。
(3)监测作物类型。合作社须将当地农业部门推荐的农作物种植样品作为监测作物种类进行抽查,或由单位自检。
(4)监测时间真实性。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出现的种植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出具种植报告的,不得再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的种植情况,也不得擅自修改或修改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
(5)数据采集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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