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种养业登记表填写模式(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
作者:特色种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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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种养业登记表填写模式可以分为种养(水产)登记、动物种苗(水产苗)登记、育种、良种开发、成品种养(水产苗)登记。
(一)种养业登记证(登记证)填写模式
在填写种养业登记证申请前,农民可以填写当地种养行业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生产计划的情况。
(二)动物种苗登记证(登记证)填写模式
种养业相关发证:
1.申请人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生产范围、生产条件、品种、生产日期、产品名称、类型及生产方式。
2.申请人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与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用途相符。
3.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括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播种面积、品种数量、品种数量、播种期、播种量、种子发芽率、种子纯度、品种真实性以及植物检疫、植物品种纯度。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效龄期、适宜区域、品种名称、生产年限、适宜种植区域等信息。
(3)种子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应当具有审定编号、生产经营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生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
(4)种子广告宣传有效,提供了可靠的材料。
2.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营门店、专业合作社等农作物种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种子质量的优良性。
(2)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对种子生产、经营环节质量的基本技术要求,具备相应的质量标准,对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不合格的种子,应当在品种权保护范围内合理布局,进行查处。
(4)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加强种子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控制。
(5)应当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具有繁殖或种子经营许可证。
5、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
(1)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1年以上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或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且还应当提供销售的作物、品种、产地、数量等质量指标;
(3)具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人员、专业的检验机构;
(4)有固定的销售场地、仓库、标签,并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设备等符合法定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
(5)具有种子经营档案和财务管理制度;
(6)种子生产经营区域内具有自有或租用农民土地的,应当记载种子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档案等内容;
(7)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种子经营、加工、贮藏等环节的许可证。
(一)种养业登记证(登记证)填写模式
在填写种养业登记证申请前,农民可以填写当地种养行业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生产计划的情况。
(二)动物种苗登记证(登记证)填写模式
种养业相关发证:
1.申请人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生产范围、生产条件、品种、生产日期、产品名称、类型及生产方式。
2.申请人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与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用途相符。
3.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包括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播种面积、品种数量、品种数量、播种期、播种量、种子发芽率、种子纯度、品种真实性以及植物检疫、植物品种纯度。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效龄期、适宜区域、品种名称、生产年限、适宜种植区域等信息。
(3)种子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应当具有审定编号、生产经营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日期、生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
(4)种子广告宣传有效,提供了可靠的材料。
2.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营门店、专业合作社等农作物种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种子质量的优良性。
(2)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对种子生产、经营环节质量的基本技术要求,具备相应的质量标准,对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不合格的种子,应当在品种权保护范围内合理布局,进行查处。
(4)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加强种子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控制。
(5)应当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具有繁殖或种子经营许可证。
5、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
(1)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1年以上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或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且还应当提供销售的作物、品种、产地、数量等质量指标;
(3)具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人员、专业的检验机构;
(4)有固定的销售场地、仓库、标签,并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设备等符合法定资质的种子检验机构;
(5)具有种子经营档案和财务管理制度;
(6)种子生产经营区域内具有自有或租用农民土地的,应当记载种子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档案等内容;
(7)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发给种子经营、加工、贮藏等环节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