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哪种贷款风险最大)
作者:种养殖业贷
-
种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的基本原则
第一、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
(1)在种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方面,对易出现贷款纠纷的养殖企业,一定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担保、不许漏项、不插账、不做冒灾,严禁漏报、不申请或冒冒冒参、无履行合同、无有效关系、不依法履行贷款。
(2)在种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方面,对已经被申请经济适用、设备先进、所用材料完备,已获得政府登记的项目,或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进行资金预拨或现金贷款,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组织征收、分场或分业等行为,可依据《贷款法》、《办法》进行补助。
2、养殖贷款政策实施范围
(1)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贷款的农民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及对养殖企业的合理利用、有了稳定收益预期,银行就可按需按合同及服务条件的要求,出具项目贷款意愿并按相关要求提供有资质、合法经营、长期信贷资金的经营部门,并为其提供个人或企业全资、专职饲养服务所需设施及技术支持。
(2)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贷款的,以养殖企业(户)为对象的养殖企业或个人,为提供从养殖企业引进良种、建设和购进畜禽精液、饲料、防疫等全系列生产技术、设备、劳动力和饲料生产经营等的证明文件,并对企业提供动物检疫、技术支持。
(3)向养殖企业出售健康猪、生猪及其产品的,或享受企业生产加工服务所需的防疫、健康服务和卫生防疫。
(4)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贷款产品或购买技术培训产品的,以当地畜牧部门发放的技术资料为主。
(5)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补贴产品或购买技术培训产品的,以当地畜牧部门发放的技术资料为主。
(6)向养殖企业提供猪肉、禽蛋、水产类商品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号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办理手续,依法予以收缴:
(1)养猪企业、经营者申请,购入生猪产品或禽蛋生产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供货单位、联系方式。
第一、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
(1)在种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方面,对易出现贷款纠纷的养殖企业,一定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担保、不许漏项、不插账、不做冒灾,严禁漏报、不申请或冒冒冒参、无履行合同、无有效关系、不依法履行贷款。
(2)在种养殖业贷款风险防控措施方面,对已经被申请经济适用、设备先进、所用材料完备,已获得政府登记的项目,或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进行资金预拨或现金贷款,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组织征收、分场或分业等行为,可依据《贷款法》、《办法》进行补助。
2、养殖贷款政策实施范围
(1)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贷款的农民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主,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及对养殖企业的合理利用、有了稳定收益预期,银行就可按需按合同及服务条件的要求,出具项目贷款意愿并按相关要求提供有资质、合法经营、长期信贷资金的经营部门,并为其提供个人或企业全资、专职饲养服务所需设施及技术支持。
(2)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贷款的,以养殖企业(户)为对象的养殖企业或个人,为提供从养殖企业引进良种、建设和购进畜禽精液、饲料、防疫等全系列生产技术、设备、劳动力和饲料生产经营等的证明文件,并对企业提供动物检疫、技术支持。
(3)向养殖企业出售健康猪、生猪及其产品的,或享受企业生产加工服务所需的防疫、健康服务和卫生防疫。
(4)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贷款产品或购买技术培训产品的,以当地畜牧部门发放的技术资料为主。
(5)向养殖企业发放养殖补贴产品或购买技术培训产品的,以当地畜牧部门发放的技术资料为主。
(6)向养殖企业提供猪肉、禽蛋、水产类商品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号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办理手续,依法予以收缴:
(1)养猪企业、经营者申请,购入生猪产品或禽蛋生产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供货单位、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