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镇特色养猪场种养殖业执照范围(黑龙江省大庆市养猪政策)

作者:大庆市镇特 -
大庆市镇特色养猪场种养殖业执照范围(黑龙江省大庆市养猪政策)
大庆市镇特色养猪场种养殖业执照范围是镇畜牧兽医服务联社按照自愿的原则,由镇政府主导,市场出资,返还给所经营的养殖户。
第十二条 对于非生产性直接死亡的动物,如病逝世的家禽应当由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司或无害化处理公司代养。对于家禽,或者死于环境的,必须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自然死亡的动物,应当由养殖户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可自行屠宰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故意或接近死亡的动物,有关单位、个人不得出售、收购、屠宰、利用其出售的行为。
第十条 对于情节严重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动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场所应当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离,不能随意变动。
下列场所应当暂不单独处理:
(一)有病害、疫病的养殖场;
(二)其他规模畜禽养殖场或者其周边发生病死畜禽的场;
(三)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畜禽的场所;
(四)其他未用完的畜禽屠宰、贮存设施和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情况良好。
病死动物处理场所的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让人、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受理、审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病死猪、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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