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种养行业协会会长

作者:金堂县种养 -
金堂县种养行业协会会长
金堂县种养行业协会会长王辉表示,按照农业部出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必须符合《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还应当符合种子生产行业的产品、经营规模等;
(二)具有符合国家种子生产技术规范,所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符合法定的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指标;
(三)种子生产、贮藏、加工、检验等设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四)具有与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其他种子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品种试验,研究确定适宜在我省、我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做好区域试验,将试验结果应用到我省、我省各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中去,指导种子生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指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适合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品种、区域布局、数量、标准、数量等要求,制定供种计划和目标任务,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妥善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妥善保存。档案中记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部盖章,并由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及时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连续两年未生产经营许可证、停产停业的;
(三)经营种子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种子标签的。
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公布本地区种子生产经营计划,并经具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同意,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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