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植合作社转让协议

作者:种养植合作 -
种养植合作社转让协议
种养植合作社转让协议种养植合作社统一权利的,须向合作社申请种养植合作社注册登记,上交合作社的种养植负责人。
六、专业评估
1、营业委托
(1)营业委托是指合作社经工商总局同意,对独立法人起主持、出资、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委托。
(2)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在种养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享有法人的身份证、经营范围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2、种养植合作社名称的确定
(1)种养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成员在股东申请中具有相应的成员名或者名称;
(2)具有与合作社基本相同的栽培技术、管理和经营范围,具有与合作社主要业务相同的安全生产技术、生产资料、销售信息等;
(3)有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合作社主要业务相同的财务状况;
(4)在工作(公益)、生活(服务)、经营活动中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种养植合作社章程
(1)登记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具有种养植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该章程中的具体规定:
(1)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农药、动检用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具有与经营作物种子相适应的灌溉技术、种子质量检验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
(3)经营农作物种子、农药、动检用品具有产品符合《农药质量标准》;
(4)有与经营作物种子相适应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者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种子检验技术人员证复印件;
(3)种子经营场所及仓库(含住房)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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