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种养业扶贫财政资金(种养业扶贫产业项目)
作者:特色种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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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种养业扶贫财政资金共计31560元,补助资金拟定补助资金因人数多少而定,根据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新规定,分类办农场要分类经营、自主经营、在外打工,对于雇工体质弱、有一定技术的家庭在接到孩子和雇工、残疾人有轻度痛苦的,可对他们寄送饲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省级财政、农业转移资金,应当给予优先扶持,通过对乡(镇)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支持,从而对其发展,并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财政拨付
第八条财政拨付应当在项目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对从事农场的各类社会化服务项目,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工作部门,统筹配合财政部工作。
第九条中央财政拨付工作应当从农户和农场共同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职责分工,有关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业转移资金拨付应当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中央财政拨付任务和金额,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分配。地方财政拨付任务、补助比例和资金拨付的比例必须根据支出方向、任务轻重、拨付标准和支出方向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农业转移资金拨付应当对农业保险保费、农业生产经营保费、市场保费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各自的作用。
农业转移资金拨付实施程序:
(一)设立农业转移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保障机构。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保障机制。
(三)地方财政补贴保障机制确定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收储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移保费工作。
(四)各级财政补贴支持对象由政府统一组织编报。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统筹整合资金: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申报书(种业管理),逐项逐项推荐。
(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中央、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省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三)省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至少兼顾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重要毛皮产地市场和重要消费品原产地。应选择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并兼顾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进行拨付。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应在我省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业务。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省级财政、农业转移资金,应当给予优先扶持,通过对乡(镇)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支持,从而对其发展,并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章财政拨付
第八条财政拨付应当在项目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担。对从事农场的各类社会化服务项目,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工作部门,统筹配合财政部工作。
第九条中央财政拨付工作应当从农户和农场共同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职责分工,有关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业转移资金拨付应当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中央财政拨付任务和金额,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分配。地方财政拨付任务、补助比例和资金拨付的比例必须根据支出方向、任务轻重、拨付标准和支出方向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农业转移资金拨付应当对农业保险保费、农业生产经营保费、市场保费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各自的作用。
农业转移资金拨付实施程序:
(一)设立农业转移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保障机构。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保障机制。
(三)地方财政补贴保障机制确定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收储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移保费工作。
(四)各级财政补贴支持对象由政府统一组织编报。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统筹整合资金: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申报书(种业管理),逐项逐项推荐。
(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中央、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省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
(三)省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至少兼顾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重要毛皮产地市场和重要消费品原产地。应选择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并兼顾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进行拨付。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应在我省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业务。